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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法规CPU指令集产权之争----北京龙芯中科与上海芯联芯关于MIPS指令集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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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菡律师、于禄律师
一、事件回顾及争议焦点
(一)争议发生
2021年6月2日,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芯”)在其官网发表声明称:其发现众多网络平台刊登了涉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芯中科”)彻底抛弃MIPS发布自主指令系统”等内容的宣传和报道。该宣传和报道偏离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对其公司及包括MIPS公司在内的合作伙伴的商业声誉造成影响。且自2011年以来,龙芯中科与MIPS公司签署过若干技术授权协议,所获授权仅限于MIPS架构的某一版本或其部分单元,且不可修改、增减、非授权使用。自我司取得MIPS技术在中国独家经营权后,发现多年来龙芯中科并未依约履行,包括未依约按时足额向我司支付技术授权的权利金。如果存在违约行为,依约应当受到审计。我司依约于2020年开始要求龙芯中科进行审查,很遗憾龙芯中科未能配合解决争议(官网原文地址:https://www.cipunited.com/cn/news/433.html)。
6月3日北京龙芯中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芯中科”)立即回复称:上述言论属于恶意中伤、诽谤龙芯中科,其已经采取法律行动维权。同一天,芯联芯立即回复,要求龙芯中科按行业惯例做到:1、立即发布其所谓自主知识产权的“LoongISA”和“LoongArch”手册的完整内容;2、适时公布所有“LoongArch”研发人员名单以显示龙芯中科研发的高度公开公正。对于该回复,龙芯中科未予答复。
(二)争议焦点
芯联芯与龙芯中科的争议焦点可以简单描述为:“龙芯中科是否仍然在继续使用芯联芯公司享有独家代理权的MIPS指令集?”,芯联芯公司认为:龙芯中科仍然在其设计的CPU中继续使用MIPS指令集,但对外谎称是自主研发的指集集,以此逃避专利费,欺世盗名且损害芯联芯的商誉。龙芯中科则否认芯联芯的观点,并认为芯联芯在对其进行商业诽谤。
二、CPU的知产
(一)CPU的分类
1、什么是CPU?
CPU是central processing unit的缩写,按冯诺依曼的设计,计算机应当包括五个部分,即:控制器、运算器、存储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其中,将控制器和运算器制作在一块芯片内,称为CPU。自1971年,Intel生产了4004微处理器,将运算器和控制器集成在一个芯片上,这标志着CPU的诞生,此后CPU市场经历了“百花齐放”的阶段,除了我们熟知的Intel、AMD的x86CPU外,还有诸如:MIPS、POWER、SPARC、PARISC、ALPHA、ARM、AVR32、CRIS、FRV、BLACKFIN、m68、S390等。当前,应用最多的处理器是x86、ARM,前者应用于桌面机、服务器,后者应用于嵌入式物联网领域。
2、CPU的分类
CPU的分类,是选择不同的参数角度对现有CPU进行分类,从而认识到CPU在某个方面的重要特性或是重要问题。
(1)软核、硬核、固核
这是从CPU的IP存在形式作的分类。
软核是用HDL文本形式提交给用户,它经过RTL级设计优化和功能验证,综合成门级网表电路,但其中不含有任何具体的物理信息。用户可以进行各种修改,比较灵活。
硬核是基于半导休工艺的物理设计,其电路的结构、拓朴布局和生产工艺已经确定,且经过物理验证,可以保证各种物理性能指标,提供给用户的形式是电路掩模版图和全套工艺文件,通俗讲就是“拿来就可以直接用”的全套技术。
固核是介于软核和硬核之间的一种形式,是在软核的基础上,映射到标准元件库,一般以门级电路网线的形式提供给用户。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硬核严格受集成电路布图保护、而软核与固核的保护则比较复杂,不同国家则不尽相同,存在差异。
(2)CISC与RISC
这是根据CPU支持的指令集(Instruction Set Architecture,ISA)的复杂程度来划分的一种CPU分类
CISC即:复杂指令集(Complex Instruction Set CPU),其特征是指令长度不同不,且持续保护向后兼容,其指令集的执行效率。RISC(Reduced Instruction Set CPU)则相反,其指集集长度相同,设计简单,芯片面积利率高。
这种分类的意义更多是在技术路线上有意义。
(3)开源与闭源
这是根据CPU指令集(ISA)的版本状态对CPU作的划分。如果CPU的指令集是闭源的,需要授权方可以使用的,则是闭源CPU,反之则是开源CPU。闭源CPU典型的有:x86、ARM、POWER等,开源CPU典型有:OpenRISC、RISC-V、OpenPOWER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指令集的版权形式不同,决定了可否免费使用,同时各家授权的具体范围、方式也不同。
(二)CPU的知产保护
1、权利保护类型
目前大体上对于集成电路的保护权利类型有:布图设计权、专利权、著作权。这几种权利分别适用于不同形态的集成电路设计表现形式,CPU是一种典型的、通用的集成电路,其当然受以上权利保护。
如果集成电路以原理图作为载体,则其首先可能受著作权保护;其次,如果集成电路以硬件描述语言表现出来则根据现行法律,其可能受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最后,如果集成电路设计是以布图的形式表现出来,则受布图设计专用权保护。需要说明的是:集成电路可能以上几种权利组合保护。
此处需要思考的是:用硬件描述语言(HDL,Hareware Description Language)作为载体的集成电路设计,应该由哪种权利形式保护?单一使用著作权保护明显不妥,因为许多情况下它与文学艺术类作品有本质区别,硬件描述语言设计本身能不能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再思考,因为软件设计与硬件设计存在根本不同,前者是应用层面的纯逻辑设计,后者则是以时序电路为基础的状态机设计。
笔者认为:硬件描述语言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具体使用哪种权利形式保护,取决于其具体的技术状态,如果仅仅HDL语言源代码设计没有达到软核的标准,则可以使用著作权保护,因为此时其与一般的文字作品并无本质区别。如果HDL语言源代码设计达到软核标准,则可以考虑同时使用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保护。如果HDL语言源代码设计达到固核甚至硬核的标准,则其可以被专利权及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如果HDL语言源代码设计仅仅体现了算法逻辑,与具体的门电路、硬件时序无关,那么其实际上是标准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
2、软件保护与硬件保护
从软件硬件角度,也可以将CPU本身分为“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硬件部分”指的是其电路部分,即:芯片的电路载体。也就是我们通常看到那个方型的黑色或灰色电路,专业上称之为 IP Core。“软件部分”是指CPU支持的指令集(ISA),即:此CPU能够识别和执行的指令集。
IP Core与ISA的关系,类似于一个只懂英语的人的“大脑”与“大脑中的英语单词”的关系。IP Core相当于“大脑”,ISA相当于“英文单词”。使用ISA可以开发出来各种软件(各类操作系统、游戏、办公软件等),ISA长期使用,本身会形成“生态”,这个现象类似于“英语”长期使用,使用得英语表达的文学、科学、艺术等作品丰富,会说英语的人多,从而形成良好的文化生态一个道理。
通常,设计一款新CPU,其IP Core可以自行设计,也可以购买现有成熟的,并修改。而CPU支持的ISA,则有两个选择:一是使用现有的ISA(开源的免费、闭源要付专利费),另一个是自选调ISA。如前所述可知,自行设计新ISA,最大的问题是:缺少软件生态支持。
故而,后起的厂商要设计新CPU,通常会自己设计IP Core( 省一笔专利费),但向成熟的CPU厂商购买指令集授权,下表列出了目前内地主要国产CPU设计厂商向美国或英国CPU设计企业购买指令集授权的具体信息:
说明:ARM公司的授权模式是:指令集贵,核心便宜,可以修改核心但不可以随便修改指令集;MIPS恰恰相反:指令集便宜,核心贵,可以随便修改指令集但不可以随意修改核心,MIPS的授权方式造成软件生态“碎片化”的后果。
在法律上,对IP Core进行保护,属于“硬件保护”(效果是保护电路设计),对ISA进行保护属于“软件保护”(效果是保护软件生态)。
三、事件分析
(一)事实
1、关于MIPS指令集的说明
MIPS(Million Instructions Per Second)是一个多义词,它首先指代的是一种CPU指令集,同时,这种指令集的设计公司名称也叫MIPS。MIPS公司诞生于斯坦福大学John LeRoy Hennessy领导的团队的一项科研项目,1984年,Hennessy离开斯坦福大学创立MIPS公司。1992年,SGI收购了MIPS计算机公司。1998年,MIPS脱离SGI,成为MIPS公司。由于MIPS公司设计的CPU主要用于路由器、机顶盒等领域,使其不像intel那样容易为一般消费者关注。后因市场策略失误,导致份额缩水,但其MIPS指令集生态相当成熟。
2、关于芯联芯与龙芯中科的说明
芯联芯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上海注册成立,董事长何薇玲,是当年硅谷MIPS创始工程团队成员之一,芯联芯在2019年初已从Wave Computing取得MIPS Technology中国地区独家的商业经营权(含超过30家MIPS客户),並获CPU核芯的永久的全球专利授权,包括基础架构、MIPS 指令集架构兼容 CPU核芯授权及核芯转授权、超过1000项以上MIPS相关专利、优化Fab流程中现有CPU核效能、开发新CPU核和衍生芯、支持国内外客户所有先进技术活动及国际项目。
简单地说:中国境内所有使用MIPS 指令集的企业都应当向芯联芯交专利费,且中国境内公司之前与MIPS公司签的、关于MIPS CPU的所有专利授权合同及合作合作都由芯联芯概括继受。
而龙芯中科自2001年开始设计CPU时,就使用MIPS指令集,由于未经MIPS授权,期间被MIPS公司起诉,后交专利费和解。此后直到2019年,其“龙芯”系列CPU(LoongSon)一直使用MIPS指令集,今年4月,龙芯对外宣称:“其已经放弃了MIPS指令集,使用自行研发的LoongArch指令集设计龙芯3A5000处理器(CPU),并正式对外授权。芯联芯公司则认为龙芯中科在“撒谎”,且其3A5000处理器继续在使用MIPS指令集,且超出专利授权范围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同时散布不实消息侵犯其商誉。
再者,芯联芯指出,龙芯中科自2011年开始一直欠付专利费,要求其补缴专利费,并要求龙芯中科公开新处理器相关资料(行业惯例一定要公开,除非这种处理器不打算商用,不打算让技术人员学习使用),龙芯中科则否认这些事实,但目前未见双方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二)法律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高科技案件,但法律问题其实很简单,一共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可以用一句话描述为:“究竟是龙芯中科违约(专利授权合同)还是芯联芯侵权(侵犯商誉)”,第二个可以用一句话描述为:“龙芯中科自2011年到2021年今日究竟有没有支付专利费”。
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楚龙芯中科声称“自主研发的‘LoongArch指令集’”究竟是不是MIPS指令集(包括在MIPS指令集基础上进行修改或扩展)?如果是,那法律上,龙芯中科构成严重违约,须要支付违约金给芯联芯,如果不是,则芯联芯构成商誉侵权,需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在证据方面,只要查看LoongArch指令集的手册即可查清事实。据此,芯联芯对龙芯中科提出的第一项要求“立即发布“LoongISA”和“LoongArch”手册的完整内容”是合理的。进一步讲,即便龙芯中科公司拒绝公开前述资料,但一旦芯联芯对其发起知产诉讼,其可以要求龙芯中科出示其包括最新指令集的CPU样本作为对比对象,如果龙芯中科拒绝提供这种CPU供对比,则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可知龙芯中科必须交出证据CPU,否则面临不利推定,那么违约必定成立。
如果后者交出了其声称使用自主指令集的CPU,那么任何一个计算机专业本科生写段汇编程序即可以测试出来这种CPU使用的是什么指令集,从而很容易判断龙芯中科有没有继续使用MIPS指令集,如果使用了,则构成严重违约。
至于第二个问题,很简单,龙芯中科并不否认其2020年之前一直在使用MIPS指令集,那么应当补交2011年到2020年的专利费给芯联芯。
四、结论
第一,专利授权一方面在芯片授权类专利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规则,比如:要求被授权方每生产新CPU,就交存两颗给授权方存证,约定基于监督合同履行原则,被授权方有义务配合其审查其CPU制造数量,从而确定专利费。
第二,发生这类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纠纷,被质疑侵权切不可以采取回避、逃避的方式对待,因为芯片要产生利润,注定要大规模生产,则它人一定很容易取得证据,何况有推定的证明规则。本案中,龙芯中科的反应明显反常,如果它真的没有违约,完全可以大大方方把它最新的CPU指令集及工具链等公开提供下载,让网友验证,这对其良好的品牌、生态形成有百利无而一害,然而事实上我们只看到的是更令人值得怀疑的行为,其不公开指令集信息,也不采取所谓的“法律行动”来维权,只是发了一篇短文,这明显反常。至本文发布时,双方都没有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第三,当代经济是知识产权经济,尊重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必然前提,所以希望双方都在遵循事实、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作者信息:
三专业背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语言学
1. 十余年技术工作经验,六年多律师执业经验;
2. 熟悉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互联网、通信、自动化等有关的技术。具有程序员、架构师、硬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等从业经验,有通信、金融行业大型项目经验。曾担任美国Cisco、Oracle及Redhat授权讲师,并作为Linux核心工程师,在德国SUSE(上海)工作,有海外工作经验;法律方面曾做过蓝牙芯片专利、肖特基管买卖合同、游戏软件违约、网约车案件、互联网企业名称纠纷、税务行政诉讼等。
3. 专业领域:(1)互联网安全合规;(2)与前述技术有关的各种案件,如:买卖合同、尽调技术咨询、技术方案可行性分析、系统安全咨询、专利、计算机犯罪等,会使用德、法等外语;(3)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