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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新闻中心新旧《消法》的变化与 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防范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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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两大特点, 第一大特点是一部保护弱者的法律,因为相对经营者来说,大家都知道他们都有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经济实力很强,消费者是单个的是弱势地位,如果在立法上仍然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对消费者来说当然造成事实上不平等,所以国家制订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旧《消法》都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没有写经营者的权利,经营者只有的义务。一般法律写的双方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从这里就可以看出立法的本意,新《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写道:“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加强赔偿金制度是《消法》第二大特点,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范围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新《消法》对经营者因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作了加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500元赔偿。谁是消费者,新《消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通俗地讲,从广义上说不论你是当官的还是普通老百姓,都是消费者,人人都是消费者,只要生活在这个社会中。
中国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二十年,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由习近平主席令,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新施行《消法》共八章六十三条,新《消法》公布有四大亮点,一是网购7天享受“后悔权”;二是汽车纳入“三包”范围;三是耐用消费品由经营者举证;四是对于群体消费,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公益诉讼等内容。相对旧《消法》,正在实施的新《消法》。共有3处修改。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微信交易没有“后悔权”,因为微信平台代购来说,这类交易属于个人对个人的买卖,而《消法》保护的是经营者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因此,消费者在微信中的交易不受《消法》中的7天“后悔权”。
同时如果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在购买时达成一致的约定(包括聊天记录中的约定),如“物价商品不退不换,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那么,消费者将不享受7天“后悔权”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质量问题,商家需自己证明自己“清白”。以前投诉,消费者经常被举证难所困扰。而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相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即发票开具的日期)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要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新《消法》对于商品欺诈行为加大了对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和处罚力度。但从市场上看到商业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如社会上销售保健食品专门针对老年人把保健食品宣传成“包治百病”其中有一位老太太被骗后,连女儿的话不听了,说“她们(指上门推销人员说)比你女儿还好,她们带我上海玩了,你会‘带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利用种种虚假宣传手段,欺诈销售,纵观社会上种种保健食品诈骗术可归纳为十大类进行剖析如下:
骗术一:假借公益欺骗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以读者俱乐部或生活馆的名义对外宣传。第二步:刊登广告、发放小礼品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参加健康养生知识讲座;第三步:借助“全国健康万里行”“老年人模特队”“夕阳红旅游”等公益活动的名义,组织所谓“专家”以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同时对读者俱乐部生活馆讲解“养生知识”,现场开展各种互动,会后一对一诱导与会老人高价购买产品。
危害性:一是披上合法外衣,借助公益活动,更具欺骗性。二是利用网络视频会议高科技手段,危害受众面广。
骗术二,冒充专家恐吓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对“假专家”进行虚假包装、宣传。第二步:组织健康讲座和体检,由“假专家”介绍脑卒中(中风)等疾病的严重性,让消费者产生恐惧心理。第三步:由“假专家”开展“一对一”的诊疗,解读体检报告,渲染体检结果的严重性,吓唬消费者,给消费者“下危机”,并提出解决方案(使用特供产品治疗),从而达到以商品销售产品的目的。
危害性:一是“假专家”随意骗造头街,使得患病老人上当受骗,延误病情。二是产品价格虚高数倍,甚至数十倍,骗取老年人多年积蓄。三是破坏家庭和谐,导致很多家庭老人与子女之间的矛盾。
骗术三:瞒天过海神吹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在普通酒、饮品中,添加“地塞未松、吲哚美辛、阿司匹林、双氯芬酸钠”等化学药物成份。第二步:通过广招代理商,营造热销氛围,感觉大家都在买。第三步:利用广告,“神吹”、“秘方”诱导,具拥有独特秘方,采用纯天然中草药植物配制而成,无激素,可治疗痛风,劲椎病,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风湿、类风湿、手脚麻木等。
危害性:一是“神药”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特别是中老年人食和后可能发生意外死亡。二是神吹广告具有欺骗性,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
骗术四:免费旅游陷阱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组织会议,观看视频,由公司老总亲自演说公司产品治部百病的神奇功效。第二步:以“感恩行动”名义组织老年人客户到旅游景点免费旅游,在游玩期间组织“假专家”对这些客户进行身体检查。第三步:谎称部分客户极大的患癌风险,故意制造恐慌气氛,然后借此推销声称可以治疗癌症的产品。
危害性:一是对老年人虚假关心,从而欺骗钱财,甚至危害老年人身心健康;二是破坏老年人家庭和睦,引起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矛盾。
骗术五:非法生产毒害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生产者设立生产窝点,大量生产含有西布曲明、西地那非、本分酚酞等有毒有害成分的无外包装减肥、壮阳产品胶囊,并通过网络向全国批发销售。第二步:代理商购得减肥、壮阳产品胶囊后,定制外包装,成立多个微商团队,通过微信、淘宝等方式将虚假包装后的有毒有害产品销往全国。第三步:私刻国家行政机关公章、业务专用章、事项许可章等,伪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书等开展虚假宣传。
危害性:一是生产和销售团伙通过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受害人群大。二是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犯罪团伙参与人数多、范围广。
骗术六:连环施计圈套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通过宣传单或现场产品推介会,夸大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声称可以预防和辅助治疗肿瘤;降低尿酸、缓解痛风;预防骨质疏松;预防和辅助治疗感冒。第二步:收集患者的病例,用于宣传产品对治疗肺癌、胃癌等具有显著成效。第三步:组织“癌症”患者现场说法,以“亲身经历”宣传食用产品对治疗癌症的疗效。第四步:狠打“亲情牌”,认“干爹”“干妈”,利用老年人心软的特点,抓住老年人孤独的心理,哄骗其购买产品。
危害性:一是利用“癌症”患者现场说法,欺骗性强。二是将普通食品渲染成能治疗癌症的神药,忽略正规治疗,容易延误癌症患者的治疗,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骗术七:虚构认证伪装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分发宣传资料,以免费领取礼品、礼物的方式,吸引老年顾客到店,获得客源,登记个人信息。第二步: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和产品宣传会,虚假宣传产品具有顾防及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白内障等无法证实的医疗功效。第三步:使用“国内唯一一款”“全球公认”“美国XX医学院临床证明”“欧盟EDQM认证、英国BRC认证、瑞士SGS认证”等权威认证信息,将产品伪装成高科技产品,并伺机高价向老年顾客推销。
危害性:一是将普通食品伪装成高科技产品,欺骗性强。且虚高的价格使得老年人的钱财受到极大损失。二是虚假使用权威认证,破坏了认证的权威性,损坏了政府信誉。
骗术八:量身定制诱导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开展健康讲座宣传产品,并负责制宣称产品适用多种疾病、配料添加多种名贵中药材的说明书宣传散页,向消费者散发。第二步:发展会员并将其虚假包装成“专家”,宣传其为“老师”,由“老师”上门推销。第三步:“老师”针对消费者的病情拿出“量身定做”的营销销方案,渲染消费者病情的严重性,针对性提出“一对一”的“治疗”方案,进一步鼓吹“产品具有正规医疗难以企及的效果”。
危害性:一是假“老师”上门推销,违法行为隐蔽。二是虚假宣传使患者相信使用该产品优于正规治疗,导致其停止正规治疗,延误病情。三是导致社会信誉丧失、人际关系缺乏信任,正常交往产生戒心。
骗术九:自编自演体验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推出免费体验,以“体验店”“国际风采展示”“荣誉证书”等内容,衬托其宣传并销售产品高大上的形象。第二步:宣称产品包治百病,夸大产品功效。体验期间向体验者宣传产品的功能,即“净化血液、清血排毒,活化细胞、促进新陈代谢,安定神经、促进激素分泌。”第三步:通过播放虚构的体验者回访视频,假借体验者名义悬挂自己制作的锦旗等形式,宣传产品对“改善身体”、“治疗疾病”等作用,声称“只要坚持体验,疾病都会好转”。第四步:在体验活动中自编自导消费者抢购场景,制造畅销假象。
危害性:一是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二是产品在无医生指导下使用,安全隐患大。三是高价销售,掏空老年人腰包。
骗术十:非法集资诱骗型
行骗套路:第一步:专门招募老年人代理推销产品,声称产品功效好、公司实力强大,吸引老年人参与。第二步:实施非法集资,利用老年人希望获得的心理,突出该代理活动在缴纳一定本金的基础上可以按月获得分红。第三步:待老年人缴纳费用后,免费提供产品,以“赠品”反馈形式派出假冒厂名厂址及注册商标的产品。
危害性:一是通过包装项目、制造卖点、有偿赠送的形式,一步步降低老年人警惕性,欺骗性强。二是利用投资高额回报的手段,达到对老年人实施非法集资的目的,使得老年人钱财受骗数额大,后果严重。三是将假冒产品迂回销售给老年人,老年人饮用后,对身体危害大。
欺诈防范保护支三招:
消费者应首先查看产品的销售场所资质。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特别要注意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会议、电视、直销和电话等方式购买产品,也应先行确认资质信息。
其次,消费者需要查看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仔细查看包包装标签标识产品相关信息,做好“四不”: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不要购买标签或说明书中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部功能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
此外,消费者还应学会分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
消费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认识保健食品不是药,是食品,国家按照食品标准核批保健食品,《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宣传不能出现“疗效”字样,此认识也十分重要。
浙江汉萨律师事务所
二O一八年八月九日